廖某在2018年至2022年期間,存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經(jīng)營(零售)許可證的情況下,從他人處購買煙花爆竹制品進(jìn)行銷售,銷售金額10余萬元,獲利1.3萬元。該行為違反了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?xiàng)l例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(guī)定,依據(jù)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?xiàng)l例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《重慶市安全生產(chǎn)行政處罰裁量基準(zhǔn)(試行)》的規(guī)定,決定給予唐某處人民幣45000元(肆萬伍仟元整)罰款的行政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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